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程玮坚)8月2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多个民生事项。

  对照落实省医疗救助新要求,我市调整现行医疗救助制度,把医疗救助对象从低保对象扩大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并相应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救助体系,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梁维东强调,要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扩大救助范围 惠及四类人群

  该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的机制。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办法,我市将救助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等四类人群,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其中,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入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家庭人均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并按救助标准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全额资助

  办法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在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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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在6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签署《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提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非本市户籍人员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和救助对象在本市参保满五年的缴费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