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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元旦当晚,东莞的许先生穿过公路与人行道中间的绿化带时,掉入了一个没有井盖的管道中,以致身上多处受伤。治疗结束后,许先生多次要求管道的管理方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等做出赔付,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许先生将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近1.5万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电信公司在此案中应承担八成责任,最终判决电信公司向许先生赔偿近6000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市民掉入管道受伤

  今年1月1日晚7时许,许先生和妻子带着两个子女到大屏障森林公园玩耍,本来是高兴的事,但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好不容易出门游玩,许先生的两个子女玩得不亦乐乎,一下子跑远了,许先生见状忙在后面追赶。因为人行道上的行人较多,许先生想从公路和人行道中间的绿化带中进行赶超,却一脚踩空,掉入了一个没有井盖、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示的管道里。

  许先生随后被路人救起,他的朋友也赶到现场将他送到东莞三局医院进行救治。许先生说,他当天在医院拍片发现骨折,但没有在意,自行回家了。

  第二天,许先生仍疼痛难耐,便又重新入院治疗,并且向医院请假到东莞市公安局田心派出所进行报警,1月9日他拿到了报警回执。

  许先生向法院起诉称,电信公司的施工管道在公路与人行道之间,既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盖子,又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以致其掉入管道中受伤。

  被告:原告未能证明掉入案涉施工管道受伤

  庭审中,虽然电信公司确认许先生所主张的案涉管道是中国电信东莞塘厦分公司管理的管道,并且在2017年1月份巡查时发现该管道没有井盖,但电信公司辩称,许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掉入管道中受伤。

  同时,电信公司提出,即使许先生确属掉入公司所属的施工管道受伤,许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电信公司认为,案涉施工管道位于绿化树丛中,并非位于人行道中,许先生从绿化带中强行通过,更应注意有无障碍物和其他危险状况。“因此,原告自身过错是相当明显的,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被告负有妥善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许先生的主张有证人证言及报警回执、住院证明等证实,且结合电信公司巡查时发现所涉管道没有井盖的事实,法院认为许先生的举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采信,故认定许先生的确是掉入电信公司管理的没有井盖、没有安全警示标示的管井道中导致受伤。

  至于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电信公司作为案涉管道的管理人,负有对管道妥善管理的义务,但其在管道井盖丢失的情况下,未及时安装井盖,也未在管道周围设置警示标示等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案涉管道位于公路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中,许先生为了追赶在前的子女而借道绿化带,许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该绿化带的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存在一定疏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责任的划分,法院酌定电信公司承担80%的责任,许先生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数据核算,认定许先生所受损失为7404.11元,判决电信公司赔偿许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92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