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

  东莞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小佳(化名)在学校运动会期间摔伤门牙,后状告学校索赔。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此案,因小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无法提供视频还原现场,无法证明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判令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佳的医疗费等损失共3000多元。

  小学生运动会期间受伤

  2015年10月30日上午,东莞一家小学举办运动会。时年7岁的一年级学生小佳在操场集合时从台阶上摔下来受伤。   

  小佳父母说,事发后学校并无通知家长,是小孩回家后,家长发现小孩手脚都有擦伤,上嘴唇破皮红肿,上唇右门牙断了半颗。他们主动致电老师询问才得知,原来上午学校运动会时操场集合人多拥挤,小孩从台阶上摔下受伤,老师称当时太忙忘记通知家长,让家长带小孩去医院检查,她会跟学校反映情况。

  次日,小佳在父母陪同下前往医院口腔科就诊。小佳父母说,医生表示送来太晚,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2017年1月,小佳在父母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2万多元。小佳父母说,医生诊断意见为小孩已换过门牙,断裂的牙齿不会再生长,现只能治疗牙龈牙根,要等18周岁后才可以补牙或是植牙,治疗费用以现标准需要2~3万元。

  校方:已尽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责任

  2017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学校称,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小佳是走到台阶自己不小心摔倒的,时间隔了这么久,老师已记不清是何时通知家长的了。

  学校表示,校内在面对操场右上角升国旗处有安装监控,只是拍不到台阶的位置,但从监控可见运动会全程都有老师在维持秩序,因监控会循环覆盖,现已无法提供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法院:监控视频缺失  判学校负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在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举办运动会时在台阶上跌倒受伤。关于小孩受伤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监控应当全面覆盖具有安全隐患的运动场所包含上下台阶位置以便还原事发经过,在学校无法提供视频还原现场的情况下,其主张已对上下台阶位置的学生尽到现场秩序维持及教育管理责任,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对小佳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佳已发生的医疗费为300多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评估金额,故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营养费酌定为500元、交通费为300元,家长陪同就诊的误工费按三天计算约150元。另外,法院酌定学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支付小佳上述损失共3000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注意保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家长平时在家也应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如果发生事故,当事人亦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对事发时的证据及时加以保存以便分清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