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卖方出尔反尔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据法院调查,符先生提供的银行同贷批复真实,毛先生以未取得银行同贷批复为由拒绝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交易已构成违约。

  后在符先生积极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毛先生多次反悔,借称“维护自身交易安全”而反复违约,毫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诚意。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今年1月9日,毛先生已通过转账的方式将60多万元房款退还符先生,并付给符先生22万余元违约金。

  ■庭审交锋

  买方:已付六成房款还不过户 卖方耍赖

  卖方: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房 不能被骗

  符先生称,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时,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易环节及违约责任,房屋交易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付清全款,万一中间过户出了问题,买房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符先生认为卖方在耍赖。

  毛先生则辩称,由于在交易过程中银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他认为其中有蹊跷,怀疑“银行同贷造假”,他的要求只是为了避免自己受骗。

  去年12月16日,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毛先生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毛先生称,在法官面前,双方的利益都能保证安全了,因此同意可以先办理过户,买房再付款。

  ■法官说法

  交易人不能一味强调保障自身安全

  主审此案的市第二法院毛宇翔法官称,买方已支付六成房款,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继续交易,要求卖方先办理过户再支付剩余房款的做法是对双方交易风险的平衡,也体现了履约诚意。而卖方无视合同约定,多次拒绝买方提出的合理履约方案,既无交易诚信,也已构成违约。

  毛宇翔表示,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双方应当诚信履约,通过细化交易流程、交易环节来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一味强调保障自身安全,却将对方置于远高于一般合理范围的交易风险之中。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可通过分期付款,分环节、分阶段依次履行各自的义务,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的交易安全,降低双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