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签署《破产、清算案件保险服务框架合作协议》
破产案件将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机制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刘伟乐)4月25日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在东城法庭签署了《破产、清算案件保险服务框架合作协议》,今后企业破产管理人将均被要求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权益。
出台工作指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企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企业的“大管家”,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具体的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提高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规避和分散管理人故意、过失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置债务人货币财产的工作指引》,创新性地建议在破产审判中引入保险机制,明确要求有财产需要处置的破产管理人均应购买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
管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全国首份执业责任保险
4月12日,在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东莞市旭宏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天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就分别与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签订了全国首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保险协议》,正式落实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机制。
“这是全国第一份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可谓中国保险行业、人保公司的标志性事件。”人保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健超说道。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将保障债权人权益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莫然说道。他解释为何要求破产管理人购买管理人执业责任险时,提及管理人执业责任险将有三方面的促进作用:一是强化了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管理人过失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赔付;甚至发生管理人的雇员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保险机构在保留对相关人员追偿权利情况下先行赔付,通过保险赔付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二是完善了破产审判的风险保障体系,通过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有效提高管理人民事赔偿能力,分散了管理人履职风险,对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监督制度、减少破产审判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可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引入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能促进管理人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加快案件处理进度,使“执转破”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