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江某民办学校的学生在上课 资料图 郑志波 摄■万江某民办学校的学生在上课 资料图 郑志波 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范晖帆)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明确将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5月7日,省教育厅对《实施意见》做了进一步的解读。

  全省民办学校都要进行分类登记

  文件要求,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而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称现有民办学校),则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

  为了平稳过渡,《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其中,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完成财务清查或清算及修改学校章程后,按照教育部及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要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管理。

  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

  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

  《实施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并会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其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对于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将对民办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

  《实施意见》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具体措施。提出要创新办学体制,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拓宽办学筹融资渠道。政策支持方面,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政府扶持奖励机制。

  在财政、用地、税收等领域,广东省将对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税收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名词解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征求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已公布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两份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8日至5月22日期间,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0-37626684,或将邮件发送至fgc@gd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