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买家的质疑并无证据,拒绝提车已构成违约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 陈燕玲)2016年7月,陈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在虎门一家车行订购一辆某型号轿车,后却以该车为“二手车”为由拒绝提车,但又拿不出实质性证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买家陈先生构成了违约,车行有权没收其定金5万元。

  买家:车是旧车,不想要了

  2016年7月6日,市民陈先生联系虎门镇一家车行,想买一辆某进口品牌车,对方表示没有该款车的库存,要去市场找。至7月中旬,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陈先生仔细询问了车辆价格等问题。对方详细回答后,用微信将《车辆订购确认书》电子版发给陈先生。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的包牌价为427000元,定金5万元。陈先生遂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车行。

  车行垫资买回该车后,通知陈先生前去看车。2016年7月27日,陈先生到店里看了车。次日,陈先生跟店里称,该车看起来脏旧,不是新车,拒绝提车,要求退还5万元,但遭到拒绝。2017年1月,陈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为此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车行:买主是故意找借口

  车行则称,当时陈先生看车后并未提出疑问,只是说没带钱,要回去准备钱,后来才说这车是二手的,不想要了。由于涉案车辆车市面需求较少,车行认为,陈先生是不想要这款车了,才故意找借口,遂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先生向其支付剩余购车款37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判决:买家质疑无证据构成违约

  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验车。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当场封存案涉车辆,准备对该车是否属于二手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但陈先生认为鉴定费用太高,迟迟未按时预交鉴定费,之后,鉴定被依法终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陈先生既然怀疑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就应提供证据证明。陈先生申请对此司法鉴定,但因其未及时缴鉴定费而导致鉴定程序终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陈先生主张案涉车辆并非新车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车辆是贵重物品,并非可随意取得、更换的货物,车行已提供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辆,且提供了合法来源,陈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其要求并不合理。在合同不再履行的情况下,车行有权没收其定金5万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也驳回车行的反诉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

  重要合同采用纸质签约

  对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采用电子邮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软件方式订立合同。但由于缺乏实名登记制,或在实践中难以取得对方的实名登记信息,使用上述方式订立合同后,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往往存在困难。而且,由于聊天时的表达一般比较随意,故对条款含义的理解也常引发争议。建议当事人尽量采取纸质协议,并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此外,消费者作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同样应恪守合同约定,尊重契约精神,不应无理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