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龙成柳)记者前日从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性建设,该局起草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养护项目监理监管监督实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工程、养护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所选取的监理单位须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监理企业在莞登记信用信息档案。

  在项目履行期间,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人员、设备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中途变更的,应提前书面联络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能更换,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职称、设备不得低于招投标文件的标准。对于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若无正当理由的必须5天内换离,人员更换不得出现真空期。

  《意见稿》强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中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监理人员不得向承包单位索取钱物,不得向承包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承包单位及利益涉及单位的宴请或回扣,不得故意刁难承包单位等。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取消监理合同,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稿》明确,在项目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如3次或以上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监管单位须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监管单位应将情况报告市住建局并要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