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毕业生找工作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若违反三方协议,毕业生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广州一名大学生原本和一家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不料,工作仅仅一个月,该大学生就提出辞职,该大学生最终和涉案公司闹上法院。本案经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大学生向公司支付4000元违约金。

  工作一个月即辞职

  在毕业前夕,广州某重点大学毕业生萍萍与盛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依据协商条款约定,盛某公司聘用萍萍为法语外贸专员,服务期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从2015年4月算起;萍萍被录用后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该协议经盛某公司、萍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

  2015年3月30日,萍萍到盛某公司工作。不料,4月27日,萍萍就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盛某公司提出当月工资不发放作为赔偿费用,萍萍没有提出异议。但之后萍萍就4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向白云区劳动局投诉反映问题,盛某公司随后向萍萍支付4月份实习工资2643元。

  2015年6月,盛某公司要求学校协助参与配合解决就业协议纠纷事宜。未果后,盛某公司申请仲裁。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为此,盛某公司与萍萍闹上法院解决此纠纷。

  经白云法院审理后,判决萍萍支付盛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萍萍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毕业生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就业协议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因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就业协议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之外,还有学校参与其中,故称之为“三方协议”,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此外,由于应届毕业生仍处于在校状态,学校与学生之间仍存在管理关系和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与此同时, 劳动关系建立仅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就业协议除上述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获得学校的批准。

  萍萍是否应当按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法官指出,萍萍是自愿签订协议,其对协议内容应该十分清楚并知晓相关责任,故二审法院认定萍萍在签订该协议书后,以个人原因为由不再到盛某公司工作,其行为有违该就业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