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一家公司饲养的3条罗威纳犬袭击该公司一名员工致死事件引发人们关注。

  广州白云警方8月5日通报,涉事公司门卫梁某将公司饲养的3条罗威纳犬从狗舍放出在院内进行喂养,电工张某从楼上下来时被犬只袭击死亡。警方依法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张某荣(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负责管理饲养犬只)予以刑事拘留。

  8月6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表示,养犬要量力而行。张某荣(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负责管理饲养犬只)应为张某的死亡共同担责。

  但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白翔飞表示,相比起门卫,法定代表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小。

  北京天应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刘校逢认为,动物的监管人对动物具有监管义务,如果动物的监管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对动物的监管义务,从而导致动物将他人咬死,动物的监管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谁是动物的监管人、谁对动物具有监管责任、谁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

  门卫梁某和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分配?

  余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初步判断,门卫梁某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构成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梁某的行为符合以上三条表现。

  同时,余超认为,涉事公司法人代表也有一定的责任存在,对于死亡结果应该要共同担责,但具体责任划分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白翔飞表示,与门卫相比法定代表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小。过失类犯罪一般是没有共犯的。但该公司养狗是否是其法定代表人决定、其是否同时负责公司犬类管理职责,门卫的不当管理行为是否受法定代表人指示等,如果以上答案均系肯定,那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很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刘校逢则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不能因为是公司的狗咬死的人,就想当然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其是否具有看管狗的具体职责;第二,其对死亡结果是否有过失。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看管狗的具体职责或当时其不在公司,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其难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加班期间遭犬袭击致死,是否属于工伤?

  张某加班期间遭犬袭击身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余超认为,故意犯罪致死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在此案中,死者是因为饲养者的过失致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和十六条,张某的死亡应该是被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白翔飞表示,单从“工作期间,被公司饲养犬类咬伤”的问题出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工伤。

  刘校逢则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工伤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而受到伤害,才属于工伤。本案中,被害人是在完成工作下楼之后被狗咬伤,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伤害,也不是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故不宜认定为工伤。如果被害人作为电工,是在对公司电路检修时受伤,则属于工伤。

  动物饲养需了解相关法规、谨慎而行

  据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事发公司的邻居指三犬只均100多斤,体壮如猪。

  关于动物的饲养主体如何保障自身和他人权益问题,余超表示,动物饲养者应该量力而行,如果没有管理能力,就不要饲养,否则,不仅可能给别人造成伤害,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校逢也表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具有监管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自己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亡的,依情形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广州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14〕246号)显示,罗威纳犬属于36种危险犬品种之一。对于前述品种的危险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圈养,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