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去一年城乡居民消费升级明显加快,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新问题、新挑战。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消费者学法、用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电脑半年内出故障
原告阿华(化名)花费13588元在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处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在阿华购买电脑的6个月内,发现电脑电池不能充电,于是前往被告处登记维修,但因无法出具保修卡,电脑得不到维修。随后,阿华把电脑送到深圳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000余元,扣除免费保修项目费用,阿华自己负担了维修费439元。
根据深圳维修店出具的工作确认单,表明该台电脑出售时间比原告实际购买时间要早三个多月。阿华认为,被告系二次销售电脑,有欺诈销售行为,于是起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被告却辩称,涉案电脑在生产厂家出库后即会提前激活登记购买日期,不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二次销售的现象。对于被告辩称的涉案电脑在生产厂家出库后即会提前激活登记购买日期,既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惠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阿华货款13588元,赔偿维修费439元,共计14027元。阿华同时将购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返还给被告。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部分商品半年内出问题由商家负责举证,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条款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二是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案例2:消费者告商家“欺诈”
原告阿颜(化名)在被告开设的网站上购买了2台手机,收到手机后,发现该款手机屏幕采用的是“天马”品牌,而并非被告网页上广告所说的“5.5英寸夏普/友达,1080p全高清屏幕”。阿颜要求退货,被告表示可以无条件退货,但双方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及阿颜能否获得赔偿意见不一,遂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因手机生产商误把以前产品的广告模版资料当作该款手机的资料提供给被告,导致错误图片与文案在被告网站上出现。但在发现后、阿颜购买前进行了及时纠正,并未对阿颜产生误导,阿颜在取得手机后也一直进行正常使用,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规定。阿颜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是根据手机生产商的资料进行广告宣传,但被上诉人因审查不严导致虚假宣传的事实不容否认,故应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2台手机价款及三倍的赔偿款。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