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和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市区和惠来县召开宣判会,依法对施某民、林某雄犯制造毒品罪案和刘某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有力打击涉毒犯罪,彰显党和政府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对涉毒涉黑恶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5年6月,被告人施某民(男,汉族,1973年1月生,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林某雄(男,汉族,1970年11月生,揭东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密谋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商定由施某民出资8万元并负责购买主要制毒原料及设备等,由林某雄出资20万元并租赁场地和管理资金。
同年7月,施某民纠集同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制毒。同年7月23日,施某民、林某雄等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白色甲基苯丙胺129.285千克、白色粉末状甲基苯丙胺4.29千克、褐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5.26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75千克和褐色液体617.85千克,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等。
2014年7月30日1时许,彭某葵(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伙同彭某龙驾车从江西省宜春市前往陆丰市甲子镇。途中,彭某葵与被告人刘某雷(男,汉族,1988年10月生,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联系购买毒品,并商定价格。后彭某葵将8万元现金交给刘某雷。
同日下午,刘某雷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乘坐彭某葵、彭某龙所驾之车,行至惠来县一收费站时,遇警方设卡检查。刘某雷被警方抓获, 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民、林某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施某民、林某雄分别纠集多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雷违反国家毒品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雷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民、林某雄和刘某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会后,罪犯施某民、林某雄和刘某雷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