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对驾车随意鸣笛开罚

  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将处以150元罚款

  南方日报讯 (记者/夏小荔 通讯员/李健斌)佛山市禅城区多条主干道虽已禁止机动车鸣笛,但路上的喇叭声仍时有响起。5月24日,记者从禅城警方获悉,交警部门针对驾车随意鸣笛的情况进行整治,接下来,禅城交警还将加大对随意乱鸣喇叭的取证和执法力度。

  据执法交警表示,在走访中发现,堵车、红绿灯刚亮起时,是随意鸣笛的高发期。5月23日下午3时许,在人民西路圣堂后街路口已有3名交警带领协管员开展查处行动,并配备执法记录仪、手提摄像机等设备,重点对过往车辆随意鸣笛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时人民西路双方向都出现行车缓慢,一辆粤E牌的白色小车在车流中长按了喇叭催促。司机张先生的鸣笛行为,已被路上的交通协管员全程取证拍摄,路口交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并开具了罚单。随后,禅城交警还处罚了一台随意鸣笛的公交车,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内鸣喇叭的行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

  “司机随意鸣笛的行为比较不文明,一方面给城市带来噪音污染,另一方面还有可能滋生‘路怒症’,特别是对新手司机易产生恐慌而引发交通事故。”禅城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随意乱鸣笛行为虽然没有夜间乱用远光灯、随意加塞、切变线等交通陋习带来的危害显著,但是随意鸣笛造成的隐形危害却不容小觑。

  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50元罚款。交警部门表示,5月23日的开罚只是整治行动的开始,接下来,禅城交警将加大对随意乱鸣喇叭的取证和执法力度,请广大司机朋友遵章驾驶,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