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女子在天猫商城17家网店购买了同一生产日期不同规格重量的进口食品,总价值达9万余元。后以食品包装上并没有进口检验检疫标志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7家网店和天猫商城共同赔偿93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成功通过一揽子解决纠纷方案促成了一女子诉知名网络平台及网络卖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17件。

  诉求:

  网店、平台共担10倍赔偿

  2015年12月12日至25日期间,中山女子小爱在天猫商城17家网店购买了同一生产日期不同规格重量的进口食品,总价值达9万余元。陆续收到产品后,小爱发现食品包装 上并没有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遂向网店索取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证明,并向网络平台电话投诉均未果。

  2016年3月底,小爱将17 家网店及网络平台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小爱诉称因相关网店无法向其提供产品的报关证明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口的规定。涉案产品产地不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应当适用10倍赔偿。

  另外,小爱还诉称,被告天猫网络平台系网店平台,对所有在线卖家有监督的义务,但其没有对网店销售商尽到监督义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令网店与天猫连带退还购买货款的全部费用,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共计93万余元。

  被告:

  恶意诉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方网店出具的辩解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小爱声称购买的食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与检验检疫,但原告小爱就此问题从来没有跟被告方销售商有任何的沟通与要求。同时,原告小爱发现问题后,既没有食用也没有索要相关文件,反而是针对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网店反复大量购买,这一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不能将原告定性为消费者。被告方网店还认为,本案涉案的全部产品销售商均按规定进行了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小爱的行为明显是为了诉讼获利。

  作为本案的另一方被告,天猫商城认为,天猫并非所涉合同的主体;同时,天猫在小爱与被告销售商一双方进行交易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所应履行的全部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

  一揽子解决方案促调解

  中 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林谊琼法官通过与原告及销售商、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发现该17家网店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同一进口产品销售商,于是召 集双方在开庭时进行调解,同时对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释法析理,促使原告小爱对被告网络平台的起诉均予以撤诉,被告进口食品代理商赔偿购买 价款的1.5倍给原告小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点评

  商家对出售商品应审慎管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林谊琼法官分析指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使该类纠纷呈现增多态势,上述系列案原告以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为由起诉索赔,体现了消费者借网打假苗头开始显现,打假从质量扩展到细节。

  林法官提醒商家,对所出售的商品应越来越审慎管理,避免出现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网络平台也应注 意对入驻商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尽到相关责任。消费者要学会关注各种消费科普平台,购物前仔细做好甄别工作,特别是山寨类商品、假洋牌商品、暴利产品等,要做到货比三家,审慎消费。

  采写:南都记者 王卫 通讯员 钟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