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一则比特犬撕咬主人的新闻,引发社会对养犬管理话题的广泛关注。在中山,养犬管理将有望被写入新一部地方性法规。25日,中山市法制局将《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以一个月为限,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明确,中山市拟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并从养犬登记、免疫检疫、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养犬管理做了详细阐述。

  ●南方日报记者 何伟楠

  居民区、商业区等禁养烈性犬

  《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中山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捕捉流浪犬只、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接受群众投诉不文明养犬等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此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投诉处理,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卫计部门负责狂犬病病人的救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按照《条例》,中山市拟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个人要申请养犬登记,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的独户居所。养犬数量亦有限制,按规定,饲养超过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其他标识方式。

  对于烈性犬的饲养,《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规定,区镇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养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开发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公安、工商、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共享资源。目前,犬只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均免费,相关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登记后,即便是狗狗走失了,也更容易找到主人。”养狗人士林小姐认为,利用建电子档案、植入芯片的现代科技手段,相当于对犬只实行了“落户”登记,更加有利于对犬只建立系统的数据库,并开展完善规范的管理,同时也明确了责任主体。而犬只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全免费,对于养狗人士绝对是个“大福利”,也带动了市民为犬只免疫的积极性,降低养犬风险。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应该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自觉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悬挂犬牌,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长于两米,在人员拥挤时应当自觉收紧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确保安全;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如电梯里有其他人应该征得同意才能牵犬只进入同乘,否则不得让犬只进入电梯。

  《条例》还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进行了界定,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人员携带犬只禁止乘坐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进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相关场所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也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免疫检疫方面,中山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登记。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严厉处罚提高养犬违法成本

  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将承担哪些责任?

  《条例》分类明确了各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按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将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办理登记,并按照每只犬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1000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管执法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未将饲养的犬只送相关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没收犬只。

  《条例》还对违规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按规定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违规举办犬只展览活动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对《条例》草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据介绍,按照部分城市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每年需缴纳养狗管理费用,但大多停留在收费、办证的层面,并未提供太多的实质性服务。养犬人对收费意见较大,导致缴费积极性不高,养犬登记率较低,难以实现对犬只的有效管理。相反,部分不收费的城市(如深圳市),养犬登记率则较高,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实际情况,并开展有效、规范的管理工作。为此,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未对中山养犬提出收费登记制度。

  而另一方面,为何对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较高的处罚标准?市公安局认为,经过大量调研,违反规定养犬成本低、处罚威慑力小,是目前对养犬开展有效管理的最大瓶颈。因此,市公安局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不收取养犬登记费,降低守法养犬成本的同时,也对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较高的处罚标准,提高养犬人的违法成本,以期对规范养犬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