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佛山市南海区妇女杨某,在其丈夫去世后莫名被一男子骚扰,该男子称其丈夫生前以房产为抵押借了他钱财,索债未成又去法院打官司。败诉后,该男子甚至绑架杨某的姐夫来威胁。经公安机关调查,原来背后这一场场闹剧的始作俑者竟然是杨某的姐夫叶某自导自演。南都记者昨日从南海检察院获悉,该男子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第1招

  窃取房产证伪造15万借款

  根据警方的初步侦查,2000年,犯罪嫌疑人叶某打算在南海区兴贤村投一块地盖房子,因被妻子的妹夫苏某抢先投得该地块,叶某一直怀恨在心找机会报复苏某。

  2014年初,苏某不幸因病死亡,叶某帮小姨子杨某清理苏某的遗物时,偷偷将杨某位于大沥某间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发票、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拿走匿藏,打算利用这些资料来向小姨子杨某索取钱财。

  叶某萌发了向杨某索取借款的念头,他准备伪造借据,假装苏某在生前用大沥这间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别人借钱15万元。想到就做,叶某先找了狮山镇松岗一名外号叫“穿山甲”(在逃)的朋友,以500元作为报酬让“穿山甲”帮忙制作了一个陈某权的假身份证,伪造了一张苏某借陈某权15万元的虚假借据,然后和其情人宋某英商议,由宋某英冒充为陈某权的女儿,向杨某索要这一伪造借据的借款。两人商议好后,由宋某英多次致电给杨某索要借款,由于杨某不相信该借款,叶某和宋某英商议后决定,由宋某英约杨某出来会面,并将叶某之前藏匿的房产证、购房发票原件以及伪造的借据等交给杨某核对,向杨某证实该借款的真实性。

  叶某则陪同杨某到场,假扮不认识宋某英从旁协助,杨某查看了房产证、购房发票原件以及伪造的借据后称不会辨别真伪。

  于是第二天叶某又找到一名以前在房产局工作过的“华仔”来帮忙鉴别房产证的真伪,经“华仔”鉴别认为房产证是真的,杨某还是不相信有该借款的存在,没有支付款项。

  第2招

  通过假诉讼欲追逃伪造的借款

  2015年1月,叶某又出主意找律师起诉杨某,追讨该伪造的借款。他将房产证、购房发票、借据、陈某权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负责出面去办理,该宗起诉案件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陈某权败诉。

  叶某诈骗小姨子15万的阴谋仍未得逞。

  第3招

  自导自演被绑架敲诈小姨子

  看似天衣无缝的伪造欠条,法院还是火眼金睛识破了骗局,叶某仍不甘心,2016年5月9日再出一损招。

  当天,叶某故意躲藏在宋某英位于南海区松岗路边村某出租屋内,然后关闭其平时使用的手机,使用另一手机号码,以陈某权的名义多次发短信息给杨某,假称自己已经被绑架到广宁县,叫杨某归还15万元,并且不能报警,否则帮叶某收尸,以此来要挟杨某。叶某躲藏后一直没有回家,伪造自己被绑架失踪的假象。杨某于2016年5月11日将收到短信息的情况告知姐姐、叶某的妻子杨某贞,其后两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2016年5月13日,叶某见使用被绑架的方式也没有收到借款,于是自行回家,却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诉讼是诈骗的延续 应定性为诈骗罪

  南海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刑九修正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叶某捏造虚假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亦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该民事诉讼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而刑九修正案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叶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002年9月最高法《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先是诈骗小姨子杨某,未遂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续,不属于本解释调整的范围,应定性为诈骗罪。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涉嫌诈骗罪的叶某已被正式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