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江月华) 昨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萍等15人团伙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萍被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商养黑、大肆敛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萍与邹某某(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后以此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保护伞,称霸一方,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在汕尾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逐步形成了以邹某某和黄萍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邹振建、庄友革、张成伟、邹振忠、邹振城、邹炳存、褚伟雄、陈旭佳、刘兴奇、李进朝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指控违法犯罪事实22起

  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黄萍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对黄萍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少兵等12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分别或单独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案其余2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此案共15名被告人,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共22起,18个罪名,案卷接近200册,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另据记者调查了解,此案于2014年12月15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至昨日宣判,前后时间长达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