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状况村民评价较高,社会公平不满下降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近期进行“广东农村基本状况村民评价”系列民调,这是自2011年以来开展的第6次追踪调查。本调查抽样范围覆盖全省县或县级市、乡镇及其所属60%的乡村,电话随机访问了1500位村民。本报告描述受访村民对社会状况方面的评价,包括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诚信和社会道德共五项具体评价事项。具体抽样和调查说明详见文后“调查与分析方法”。
一、社会道德、诚信及风气村民评价较好,社会公平不满下降
对“农村社会道德”、“农村社会诚信”及“农村社会风气”,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受访村民比例均在四成左右,分别为43%、39%及39%;其中“农村社会诚信”的满意度比2015年上升4个百分点。
对“农村社会秩序”,村民的满意度比2015年上升8个百分点,至43%;表示“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受访村民比例降至13%。
对“农村社会公平”,村民的不满意度比2015年下降5个百分点,至30%;满意度则变化不大,为24%,仍低于不满意度(见表1)。
二、粤西村民对社会秩序评价上升明显,对社会道德、诚信的评价低于其他地区村民
不同地区来看,珠三角、粤东及粤北三地,村民对“农村社会秩序”、“农村社会道德”及“农村社会诚信”评价较高,满意度基本在四成以上。
往年对“农村社会秩序”评价靠后的粤西村民,今年满意度上升了10个百分点至40%(见图1),与粤东居民持平。对“农村社会道德”和“农村社会诚信”,粤西村民评价在各地区中靠后,满意度分别为38%与33%,与评价居首的粤东相比低了9和12个百分点(见表2)。
三、低收入村民对社会公平不满下降,但仍较高
对于“农村社会公平”,低收入村民的不满意度虽比2015年下降7个百分点,但仍属较高水平,为40%;满意度则变化不大,仅14%(见图2)。中等收入村民的不满意度也较高,为32%,高出满意度8个百分点。截然不同的是,高收入村民评价较好,满意度为37%(见表3)。
调查与分析方法:
本报告数据源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近期进行的“广东农村基本状况村民评价”调查。本调查抽样范围覆盖全省县(县级市)、乡镇及其所属60%的乡村,总样本为1500位年龄在16至65岁的农村村民。在95%的抽样置信度下,最大绝对误差不超过2.5%。
本调查采用电话访问法收集数据。抽样框以本中心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居民电话访问源码库”建立,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家庭电话号码为样本。调查中同时采用“最近生日法”,邀请被抽中家庭中生日最靠近访问当天的成年人接受电话访问,以确保样本的随机性。本次调查样本范围覆盖不同性别、年龄、谋生方式、受教育程度的农村村民,符合广东省人口的性别、年龄基本特征。
报告中分析了不同地区、收入人群的态度特点。地区划分根据广东省内地域的常用划分口径,将全省分为珠三角、粤东地区、粤西地区、粤北山区四大区域。1、珠三角包括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九个城市;2、粤东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个城市;3、粤西地区包括湛江、茂名、阳江三个城市;4、粤北山区包括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五个城市。收入人群划分方法如下:调查中设置了1、2、3……10个分值,代表当地收入水平从低到高的10个数量等级,由受访者根据自己的感受,对家庭收入进行分值选择,从而确定受访人群的收入层级划分。“低收入者”为选择“1分”、“2分”、“3分”、“4分”的受访者;“中等收入者”为“5分”、“6分”的;“高收入者”为“7分”、“8分”、“9分”、“10分”的。
调查由受访者对事项进行“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的评价选择,并以满意度和不满意度进行评价特性分析。满意度为选择“满意”与“比较满意”的受访者比例之和;不满意度为选择“不满意”与“不太满意”的受访者比例之和。
除了抽样误差之外,访问用语及实际操作均可能对民调结果产生影响,如加大误差或引起偏见。
具体抽样方法请参见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网站上“我们的方法”;完整数据请查阅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网站“数据库”。
责任编辑: GDN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