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实习生李乐诗)南沙一国企原总经理万某在涉嫌受贿被调查时,妻子全某着急转移丈夫的赃款,结果却被骗走约420万元赃款。因害怕报警会加重丈夫的刑罚,全某在事发5年后才报警。昨日,涉嫌诈骗的同伙之一黄某在广州中院接受宣判,法院认定他无罪,不构成检方指控的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向朋友求助被骗走财物

  2008年12月的一天,全某丈夫万某(已判刑)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次日中午,全某打电话约邢某仁到珠江新城某酒家商量对策。其间,邢某仁(另案处理)谎称已了解到全某丈夫的相关情况,并称司法机关要去全某家里搜查,要求全某将家里的现金及财物全部转移。

  在骗取全某的信任后,当天下午,邢某仁、林某慕(已判刑)和黄某、吴某开车去到全某的住处,将全某家值钱的财物转移至邢某仁的租房处。之后,邢某仁又谎称司法机关要查封全某的银行账户,要求全某将其所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至林某慕的名下。同年12月10日,全某将约420万元转移到林某慕的银行账户内。

  后来,黄某和林某慕通过银行预约取现、ATM机上取款的方式支取330万元。之后,黄某与林某慕将一同支取的200万元给邢某仁。之后,林某慕又用其身份证在湛江市一家银行开设账户,将收取的诈骗款项中90万元转至其账户中。

  案发后,黄某、邢某仁、林某慕逃匿,赃款、赃物已无法追回。黄某被控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人未得赃款被判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黄某参与了到全某家里搬运东西、和林某慕提取银行卡中款项并将其中至少190万元现金交给邢某仁的事实。但是,邢某仁在逃,林某慕也没有指认黄某实施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且,黄某对参与犯罪行为始终未予供认,也没有书证或物证证实黄某取得了涉案款物。

  法院认为,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某主观上有诈骗全某的故意,指控黄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涉案款物是犯罪所得,指控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为此,黄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