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 黄苏静)广东新丰21岁的女子黄芳未婚先怀孕,其正准备与未婚夫举行婚礼之际,一场交通事故不仅令她受伤住院还夺走了她的爱人,其出院后又进行了终止妊娠 的手术。近日,黄芳诉至新丰县法院,要求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赔偿其在该次事故中的损失以及终止妊娠的费用。那么到底应由谁为这位未婚女子的胎儿之死“买 单”?
2015年5月22日,黄芳搭乘男友的无号牌 摩托车行至新丰县人民西路时,因被告李明驾驶一辆假牌小型越野车违规超越前方车辆,导致双方发生碰撞,碰撞后黄芳与男友被抛起落地时又与另一车辆发生碰 撞,造成3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黄芳受伤,其男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芳医疗病历记录显示,当时是右跟、右膝、左肩和双手受伤,并且已怀孕4月。
事故发生后,李明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交警认定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黄芳出院后,因其是政策外怀孕,因此,新丰县计生部门出具了同意其人工终止妊娠的审批证明。后黄芳到广州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黄芳诉讼认为,其终止妊娠的手术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和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联系,故要求被告李明及事故车辆实际支配人黄亮赔偿其在该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和终止妊娠的费用。
被告李明辨称认为事故发生后,胎儿是正常的,终止妊娠是黄芳个人行为,黄芳亦未举证证明其终止妊娠的行为和事故有因果关系,这部分费用不应该由其承担。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警察认定由被告李明 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认定准确,法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李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事故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黄亮,将套 假牌且无车辆识别码和发动机号的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明驾驶,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黄芳的损失应由 李明、黄亮赔偿。至于黄芳到广州医院终止妊娠的医疗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是因政策外怀孕 而终止妊娠,故对其在广州医院的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情况及被 告的答辩意见,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后,判决认定黄芳在本次事故中各项损失共计23025.29元,减去被告李明、黄亮已 赔付的13000元,余10025.29元,仍由李明、黄亮予以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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