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广州一男子因吸食大量冰毒等毒品,情绪兴奋狂躁,在家拳打妻儿后,又持刀砍伤3名路人,其中1名1岁女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该男子刘志峰被指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广州市中院受审。其称作案时神志不清,具体过程都不记得了。公诉机关表示,根据鉴定意见,案发时刘志峰具有吸毒所导致的精神障碍,这并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刘志峰必须为其吸毒后持刀乱砍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据指控,去年12月20日13时许,29岁的广州男子刘志锋吸毒后,双手各持一把刀,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彭上新村东路附近,砍伤被害人杜某(女,25岁)与其女儿刘某(1岁大),以及被害人阿韬(化名),其中刘某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出,刘志锋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次是他刑满释放5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方指控刘志峰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刘志峰当庭供述,案发前一天凌晨到中午,他一直在酒吧吸毒,朋友送他回家后发生什么他都不知道,也不记得有持刀砍人。

  争议焦点

  故意伤害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检方指出,被告人砍击被害人的部位都是头部,被害人手臂的伤明显是挡刀所致,从现场目击者证言和监控视频看,其砍人的力度非常大。而且其追砍的对象并非特定,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吸毒之后见人就砍。此外,案发当天该街道有不少店铺和行人,除受害人外,还有一名母亲带着孩子在旁边玩。刘志峰妻子、朋友、堂弟的证言都证实,刘当时不止伤害了三名被害人,还曾试图伤害朋友、堂弟等人,可见其危害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表示,根据鉴定意见,案发当时刘志峰具有吸毒所导致的精神障碍,这并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刘志峰必须为其吸毒后持刀乱砍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刘志峰的辩护人表示,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属于意识不清的状态。若合议庭认为构成犯罪,会尊重判决,但不应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行为目的、行为细节看,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但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应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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