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秉着严明执法、依法执法的准则,决定将其强制带回。但陈某源依然拒不配合,多次使用蛮力摆脱,并脚踢辅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可以使用警械制止。

  最终,在现场民警及增援民警的配合下,陈某源被强制带回队部。

  经调查,今年26岁的陈某源曾因2011年3月22日在深圳某医药公司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价值大约35万物品,已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今年3月又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时隔仅仅二个月,已有教训的陈某源本应吸取教训。遗憾的是,其不知是太不把交通法规放在眼里,还是太把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当儿戏,竟然一而再地无证驾驶摩托车,这次还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

  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陈某源终于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了检讨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服从并配合警察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路遇交警检查,也请积极配合。切勿阻碍执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