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薛源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一则案例:广东汕头一名乘客在公交车未到站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不予理会后,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掌掴司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6月25日,司机陈某驾驶载有刘某贤在内的约20名乘客的公交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新华路口时,刘某贤要求中途下车,因车辆未到公交站台,陈某没有理会,刘某贤遂与陈某发生口角。当陈某以16km/h的车速将公交车驶入桃园市场公交站时,刘某贤掌掴陈某脸部。陈某遂将车停下并报警,刘某贤得知陈某报警后,在公交车上等待民警并配合调查。
案发后,刘某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其亲属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贤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掌掴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犯罪具体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决,刘某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介绍,乘客因过站要求中途下车,或与司机发生纠纷抢夺方向盘,曾引起如“重庆公交坠江”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干扰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