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去到香港

  都会发现马路特别干净

  这座寸土寸金的城市

  虽然路小、人多、车杂

  到处都熙熙攘攘

  但是……地上竟然没有垃圾!

图片来源:网络图片来源:网络

  这个当然跟市民长期以来形成的素质有关

  但最关键的秘诀就在一个字:

  前两年

  有深圳市民周末去香港逛街

  就因为扔烟头时瞄得不够准

  掉到了垃圾桶旁

  结果被罚了1500元港币!

  ▽

扔个烟头,就罚1500!这也太狠了!难道香港人人工资都在5万以上吗?扔个烟头,就罚1500!这也太狠了!难道香港人人工资都在5万以上吗?
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深圳盐田区小梅沙的一间医务室里。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深圳盐田区小梅沙的一间医务室里。

  一个角落放了个常见的生活垃圾桶,里面扔了些牛奶盒、茶叶、纸巾啥的。

  要命的是,最上面还有些血淋淋的止血贴和棉签。

正是这些带血的垃圾“触怒”了一群正在例行检查的盐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员。正是这些带血的垃圾“触怒”了一群正在例行检查的盐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员。
不小心?图方便?

  不小心?图方便?

  问题没那么简单!你们已经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卫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警告,并罚款5000元!

  先来科普一下,这些“带血”的垃圾,常见的棉签或棉球、医用针头、玻璃安瓿、过期药品等等,都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一般分为5类

  “医疗废物”一般分为5类▽

“医疗废物”怎么存放才正确?

  “医疗废物”怎么存放才正确?

  按分类保存于黄色的专用容器内

  比如针头等放入黄色利器收集盒,棉签或棉球等放到医疗废物专用垃圾桶

标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标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严禁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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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随便一点敢“偷懒”

  上述随便一点敢“偷懒”

  都得“扣鸡腿”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

  来源: 深圳卫计委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