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比赛具危险性园方担责七成

  2016年6月,李女士以小胜为原告,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小胜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000余元。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小胜是在进行骑自行车载人速度比赛时摔倒受伤,这种比赛相比其他的比赛方式危险性更大,因此幼儿园组织幼童参加此类比赛应当负有更高的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指导老师也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鉴于幼儿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具体酌定了70%。

  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胜的各项损失约7万元,按70%的比例再扣减幼儿园此前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幼儿园应赔偿48000余元给小胜。

  幼儿园:不存在后遗症 家长对伤残有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李女士指出,幼儿园方面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起诉要求的67000余元。

  幼儿园方面则指出,小胜的病情在出院时已有明显改善,出院小结载明小胜基本恢复状态,理应不构成伤残。根据常识,幼儿骨折后经复位甲板外固定术等治疗措施及30日至60日的恢复,基本均可痊愈,家长要求出院的前提也一定是患儿病情明显好转,故小胜即使存在伤残,其家长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幼儿园方面了解,小胜目前活蹦乱跳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骨折后遗症。    

  另外,幼儿园方面还质疑李女士单方面申请的司法鉴定的真实性,认为鉴定机构未参阅出院小结,鉴定时未进行X光片检验,未真实记载鉴定时的实际病情,未考虑小胜的病情经医院治疗的作用及骨折恢复时间,依据明显不足,甚至有造假嫌疑。幼儿园希望,佛山中院依法应当重新鉴定并核算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