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未尽管理义务 园方应担全责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未成年人小胜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小胜的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根据资料并对小胜进行临床检查,得出十级伤残的结论,程序合规,结论合理。幼儿园未提交证据对结论予以推翻,因此,法院不允许进行重新鉴定。
佛山中院还认为,小胜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作为小胜在读的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小胜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尤其在组织具有较高风险的活动中,更应采取妥善措施,以保障参加活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但是诉讼中,幼儿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组织涉案活动中已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改判,幼儿园向小胜赔偿67000余元。
律师:举办活动应与学生年龄匹配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幼儿园的小童一般都不超过六岁,他们在园内的人身安全的所有责任,也理应由园方负责。
对于幼儿园来说,设定相关的活动、比赛来活跃儿童身心,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和合作能力无可厚非,但是在设定活动项目时,就必须先正确评估活动、比赛的安全风险,以及会存在什么样的不可控因素。对于一名不满六周岁的儿童来说,其没有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弱,幼儿园不应该举办比如单车竞速之类的风险性较高的活动。
另一方面,其实教育部门也会有相应的活动安全指引,结合学前儿童、学龄儿童的年龄、智力以及身体状况、自控能力作出相应的引导,哪些项目是可以正常开展的,哪些项目是需要谨慎或者不能开展的,都会有具体的说明。学校、幼儿园也可以根据指引来选择相对应的活动和比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