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5月8日电(记者贺林平)根据国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要求,广东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使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政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予以补助,同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根据该意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助力民办教育发展,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表示,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管理,其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赵康说。
意见在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上做出规定,明确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其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广东是民办教育大省,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