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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细则 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额度不得超20万

2016年08月22日 15:29 北京商报  评论(人参与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网贷监管细则修订近期又传新动向。日前有消息称,监管层在此前一次座谈会上透露,银监会即将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一家网贷平台借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万元。不过,在分析人士看来,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网贷行业信贷资产集中度问题。

  一位知情人士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这也是自去年12月底发布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来,首次公布细则里的具体内容。根据网上流传的《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信息中介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余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

  纵观目前网贷行业,不乏一些专做大额的平台,项目额度高达千万元。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设置借款上限规定,监管层的考量应该是引导行业回归到小微融资和普惠金融的道路上来,以破解目前行业“傍大户”、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难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

  不过,在薛洪言看来,在实践中,不仅小微企业和个人存在融资难,基建、产能过剩等领域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这一小一大两类群体均是P2P平台的主流借款对象,分别代表了P2P行业的两种发展模式,这两种模式在产品设计、风控、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组织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不大。这意味着,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监管强制性的借款额度规定,不仅不会促进这些平台主动向小微业务转型,反而可能促进这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规定,因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产集中度问题。

  北京地区一位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无法断定借款企业累计借款有没有达到上限。从根本上讲,防止网贷平台信息集中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借款企业的负债情况和信用情况。

  业界也呼吁网贷监管细则尽快出台。薛洪言表示,从目前来看,各方对P2P行业的商业模式和潜在问题认识已经比较清晰,对P2P行业未来的发展定位也基本形成了共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有了多半年时间,各方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因此,监管细则出台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此外,监管细则的尽快出台有助于打消部分从业者的观望态度,加速行业转型和规范发展。

  上述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最近监管动作频频,不仅中国互金协会陆续完善各项要求,资金存管细则等政府方面的措施也不断公布,管理办法可能赶在这波监管高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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