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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研人员至少可享80%的转化收益

2016年08月05日 08:39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获得的奖励将不少于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的80%。

  据了解,原条例共27条,此次修订后增加到45条。相比原条例,修订版的条例力度更大。特别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高端科技成果到珠海转移转化,重视发挥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条例》要求,珠海市财政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而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据介绍,这个比例在全国都是较高的。

  与过去重视事后补助不同,《条例》还提出将建立无偿补助与有偿补助并行、事后支持与事后补助结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以此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针对科技创新的特点,提出要“宽容失败”。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已履行勤勉的责任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专家评审后可以予以终止。以后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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