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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务工男子醉酒亡 四名同伴担责10%赔7万

2015年12月30日 08:25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东莞务工男子醉酒亡 四同伴担责10%赔7万东莞务工男子醉酒亡 四同伴担责10%赔7万

  南都讯 记者张鹏 通讯员黄彩华 在东莞务工的90后青年傅某下班后跟四个工友聚会,后傅某醉酒,其中三个工友送他回家,并跟傅某的家人说傅某没喝多少。次日凌晨,傅某被发现重度酒精中毒死亡。傅某父母遂状告四工友索赔。昨日,南都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四名工友对傅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共应承担10%责任,共同赔偿傅某父母7万多元。

  工友聚玩 一男回家醉酒身亡

  2014年11月9日晚,虎门镇一家电子公司的90后员工傅某下班后,和同事阿森、阿勇、阿亮一起出去玩。当晚20时许,傅某等人在一间便利店坐下休息。傅某问阿森、阿勇、阿亮是否喝酒,傅某到便利店购买了两瓶啤酒和两瓶凉茶。傅某、阿森喝啤酒,阿勇、阿亮喝凉茶。

  当晚21时许,同事阿华途经便利店时,看见阿森等人,遂坐下一起聊天,到便利店买了牛奶、蛋糕和烟。当晚十点半左右,阿亮有事先走了。23时许,傅某已醉酒。阿森、阿勇、阿华见状遂一起将傅某送回住处,交由傅母照顾后离开。

  傅母看儿子醉酒严重,问傅某究竟喝了多少酒。阿森等人说“没有喝多少”。次日凌晨1时许,傅母发现儿子仍无反应,用湿毛巾敷其额头也不见好转,遂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傅某检查,证实已死亡,死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事发后,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喝酒期间无人对傅某劝酒。在首次购买啤酒和凉茶后,傅某又先后六次到便利店购买或兑换啤酒或白酒,当晚,傅某共喝了约3-4瓶雪花啤酒(每瓶580m l,酒精度10度)、两瓶稻花香酒(每瓶125m l,酒精度42度)、1/2到2/3瓶古镇小酌仙年份原浆酒(每瓶125m l,酒精度52度)。

  2014年12月,傅某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森、阿勇、阿华、阿亮四人,索赔53万多元。

  傅某父母认为,阿森等四人恶意劝酒,未尽救助义务,在傅某醉酒昏迷且生命体征十分微弱的情况下,不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将他抬回出租屋,并称傅某没喝多少,致使错过了抢救时机,对傅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阿森等四人则认为,他们对傅某之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傅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过量饮酒伤身甚至会死亡,却放纵自己大量饮酒,对其之死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并无劝酒,部分人将其送回住处交其母照顾,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

  应向家属如实告知饮酒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聚会饮酒等共同行为而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产生了某种合理信赖。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傅某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行为,但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见,事发当晚傅某饮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未提醒或劝阻。离开时,傅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最后是被抬回住处的。在此情况下,阿森等三人即使因无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没有将傅某送至医院,也应在送傅某回家时,向傅某家属如实告知其实际饮酒量,但阿森等三人说没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对于傅某之死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阿亮于晚上十点半左右因有事先走,虽在离开后不知后续情况,但聚会时并无善意提醒及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各人的过错,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傅某的死亡损失为68万多元,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即2万多元,阿亮承担1%即6000多元。此外,还应赔偿傅某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阿森、阿勇、阿华分别承担1500元,阿亮承担500元。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喝酒同伴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朋友一起聚会喝酒,有人喝酒出事了,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称,近年因市民醉酒死亡引发家属状告酒友的官司并不鲜见。本案中,死者傅某已经成年,应对自身过度喝酒以至于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但一起聚玩的同伴也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伴之间,不应过度劝酒,如有过度喝酒行为应予以劝阻,如有人醉酒应尽一定的护送照顾义务,以免意外发生。陈法官建议,尊重生命,远离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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