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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男子斗门务工 索债不成刺死主管被判无期

2015年12月30日 08:01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越南人高某武2013年11月持越南护照进入中国,后经人介绍到珠海斗门一药厂打工,因为主管农某向其借2000元不还,酒后讨债不成,高某武持刀刺向农某,农某随后死亡。该案日前在珠海中院宣判,高某武因故意伤害罪获无期徒刑,高某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给农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8751.60元。

  索债不成杀主管

  高某武与其公司主管农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15年1月28日21时30分许,高某武持一把尖刀到农某租住的房屋内。高某武向农某索要欠款未果,二人进而相互拉扯打斗,其间,高某武拿出携带的尖刀向农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农某倒地死亡。之后,高某武逃匿。2015年1月29日9时许,民警在珠海市拱北长途汽车站抓获高某武。

  据高某武供述,2013年11月29日他持越南护照进入中国境内,后经人介绍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工业区一药厂做工,主管“阿纲”(即农某)以李X的中文名字帮高某武登记入厂。高某武说,2014年1月开始,主管经常向他借钱,一共借了约二千元。“期间我多次要他还钱,他没有还给我还经常奚落和侮辱我,并到处说我坏话,我一直对他很气愤”。在2015年1月28日20时许,在和朋友喝酒后,他想着主管一直如此待他,趁着酒气回到自己房间拿出一把不锈钢水果刀藏在左边腰间,走到农某出租房。并表示自己准备2月5日回越南,希望农某能和工厂说并把工钱结算给他,另外准备钱还给他。“我说欠我超过2000元,还2000元就可以”,农某只承认欠1650元并说迟些时间还。高某武说,当时他很气愤地说:“如果你不还钱,我就要打死你。”两人发生争执并动手,随后高某武拿刀刺了农某。

  家属索赔94余万

  农某家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称,高某武持刀杀害被害人农某,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武赔偿殡葬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4万3835.45元。

  高某武表示,其是在向农某追讨借款未果、农某先动手打其,其醉酒失控的情况下持刀捅刺农某,其并无杀害农某的意图,请求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所提的诉讼请求及当庭出示的证据,高某武无异议但称无赔偿能力。

  越南男子被判无期

  法院表示,虽然农某已死亡无法证明是否曾向高某武借款,但高某武从侦查阶段至庭审均称农某向其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案发当晚向农某追讨借款未果,引发争执打斗进而持刀捅刺农某,证人亦证实平时高某武向其等几个越南人提及农某向高借钱,案发当晚高某武称准备向农某追讨借款,如不还将打农某,与高某武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本案起因于高某武与农某的借款纠纷,属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量刑时应予考虑,对高某武及辩护人所提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高某武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丧葬费,按珠海经济特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504元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为38751.60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高某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高某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8751.60元。

  据了解,高某武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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