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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为留守儿童建信息数据库 不让孩子因贫失学

2016年08月06日 10:27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权益优先,坚持统筹推进,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亮点1开展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实施意见》首先对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予以明确。记者查阅文件发现,基层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得到进一步强化,形成严密的工作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完善关爱保护措施,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及其家长外出务工的信息。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及生活保障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将在校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教师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关爱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法规宣教,把加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综治部门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

  记者发现,除了政府部门职责外,《实施意见》还对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推进志愿者关爱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儿童之家)创建、残疾儿童康复等。各地要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亮点2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关爱保护力度、加强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以及加强农民工家庭帮扶工作等方面。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时,父母要向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外出务工及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的情况。

  县级政府要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商、教育、民政及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各种资源要素和人才向农村聚集。粤东西北地区要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工商部门要深化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登记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农民创业培训补贴等一系列补贴政策。

  各地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全面放开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入户政策,为农民工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亮点3建立留守儿童发现报告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机制、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等方面。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三级工作服务网络。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留守儿童数量、监护情况、家庭状况、入园就学等基本情况。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社会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和响应快速的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网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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