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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宗法院破产清算中故意销毁财会资料案例

2017年05月16日 15: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通讯员王念、王艳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却迟迟无法提交财会资料。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丽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老公销毁,刘某丽称其此举是为掩盖其参与伪造工人工资材料骗取补偿金的事实。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刘某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宗在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案中发现故意销毁财会资料被追刑责的案例。

经营人中风公司急转直下

  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公司”)在业内颇有名气,公司实际投资人、经营人上官丁(化名)在中山较早进行纸箱生意,在圈内人脉很广;女儿上官怡(化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90%股份;刘某丽持有公司10%的股份兼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1年上官丁突发中风,公司的经营随之急转直下,之前大量没有结清的货款,引来不少债权人追债。2013年7月,有8名债权人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大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立案受理了债务人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司破产清算交不出财会资料

  按照程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文书等材料是清算的必备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这些财会材料,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及时移交。在大岭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共有38家企业,涉案破产债务高达78076469.5元。尽管法院及管理人多次释明、敦促,上官丁、上官怡、刘某丽却拒不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以致无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3月,管理人向3人发出通知,分别限期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三人都表示不能提交。2014年6月,法院向3人发出通知,责令3人提交资料,“父女表示都在财务刘某丽那里,但刘某丽交不出来。”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陶香琴说。

  据陶香琴介绍,如果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文书等材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到2014年8月,市第一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3人各罚款10万元。即便交完了罚款,他们还是没有提交财会资料。3人一拖就是两年。直到2016年3月,法院把此事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财会账簿被销毁仍能定罪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丽雇请多名搬运工及司机将大岭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搬走。随后又指使其丈夫将材料运至江门市新会区予以隐匿、销毁。据刘某丽供述,其伪造了工人工资材料,把丈夫、家里亲戚的名字都加进去,借此骗取补偿金。为了避免被发现,就烧毁了原有的财会资料。这一点也经法院查实。

  财会资料都销毁了,如何认定涉案金额进而定罪?据市第一法院刑二庭法官施斌斌介绍,由于刘某丽销毁财会资料的时间早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间,因此只有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才能对她进行定罪。最终法院根据企业纳税额进行核算,发现仅1994年度至2008年度,可查实部分的税额已超过220万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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