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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选举业主委员活动

2017年05月19日 13: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为规范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了《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6月15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中山市住建局。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涛

20%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指引》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者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此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书面回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自然人的,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参与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来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人数、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为5~15人(单数)。参与候选的业主应当填写候选人报名表,并将自身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予以说明,以及提供业主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业委会任满前三个月应选举产生新业委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及弃权三种形式,并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确认并注明物业所在位置。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需持相关资料到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并经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核查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同时,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履职召开,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当地居委会可组织召开。

  根据《指引》要求,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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