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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2016年03月21日 16:56 广佛都市网  评论(人参与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宾水林报道:佛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起施行。上周五,条例宣讲报告会在三水举行,法学专家刘小勇全面解读该条例。

  条例是新立法法施行一年来,我省6部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中的一部。为做好条例的普法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近日成立了宣讲团,将在全市五区开展多场宣讲会,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内容、特点以及施行进行深入解读。

  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佛山特色,旨在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佛科院法学教授刘小勇在三水作了宣讲,从条例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宣讲就是让更多市民了解条例,增强大家对保护历史文化的意识。”

  佛山是岭南文化发源地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早在1994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 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去年,经省政府批复的《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1-2020)》 中划定了佛山历史文化街区 20个,历史建筑115处。

  “但在现实中,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发生了个别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建筑被拆除的现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刘小勇说,所以佛山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大家都希望能制定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措施”、“修缮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 无关的建设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修缮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等;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其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等。

  条例 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对于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水区四套领导班子成员等800多人参加了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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