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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买房业主告开发商房子高度不足 一审胜诉

2016年03月24日 11:50 中国新闻网  评论(人参与

  中新网惠州3月23日电(严初 卢思莹)开发商出售的房子室内高度不足还延期交楼,业主江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惠州惠城区法院一审判业主胜诉,开发商败诉。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3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

  在一审中,原告江先生起诉称,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惠州市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海伦湖西花园一套商品房。根据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房屋层高应为3米,但收房前,原告测量得知房屋层高不到2.8米,比约定层高少了20厘米。原告此后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此外,房子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4年12月20日之后97天,构成逾期交房,故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

  惠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惠州市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向原告江先生支付逾期交房和层高不足违约金共22700多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当天的庭审中,开发商只是派出了一名代表应诉。这名代表表示,房子的面积大小允许有失误,为什么楼层的高低不允许有失误?就是失误也是一些工作人员造成的。而江先生聘请的律师则表示,既然是工作人员造成的失误,也不应该由业主来承担,可以让工作人员来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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