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锐)近日召开的惠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颁布实施,这是惠州表决通过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惠州于去年5月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制定并表决通过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前两部已颁布实施,此外还有五项立法预备项目正顺利推进。
去年10月
启动条例起草工作
立法工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去年10月,惠州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专家论证会与公众咨询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条例在今年5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草案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裕瑾说,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由法工委牵头的条例修改工作组,紧张有序地开展调研和修改工作。同时,委托惠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课题研究。
8月30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工委随后前往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前往广州、佛山等市学习考察等,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进行表决前评估。
10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委员会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
陈裕瑾说,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突出惠州本地特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条例明确规定东江等自然水系与历史城区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西湖风景名胜区风貌格局和景观视线通廊;叶挺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演达小学等历史建筑;惠东渔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内容。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提出要平衡保护责任人权责。条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条例提出,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构建切合惠州实际的保护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有关保护监管主体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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