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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避孕节育奖励

2016年12月28日 08:03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彪)日前,惠州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废止《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育龄夫妻不再享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奖励。

  据了解,《惠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居民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2014年1月20日印发施行,该办法是对惠州市居民符合政策生育,自愿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政策。

  今年9月29日公布的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删除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并删除了查环查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此外,按照国家及省卫生计生委落实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要求,惠州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育龄夫妻不再享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并废止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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