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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车内容留好友吸毒 被获刑九个月

2017年02月20日 09:56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周泽锋)50岁的男子陈某把吸毒地点搬到私家车内,与数名好友驾车“流动”吸毒。由于汽车内也属于封闭的空间,陈某在此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和戴某、郑某、钟某、梁某受文某邀请到龙门县游玩。由文某驾驶被告人陈某管理、使用的一辆小汽车搭载戴某、钟某及被告人陈某,由梁某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搭载郑某,一同从深圳市往龙门县方向行驶。在驾驶途中,由被告人陈某提供氯胺酮(俗称“K粉”)等毒品,与文某、戴某、钟某一起在小汽车内吸食;后改由被告人陈某自己驾驶小汽车搭载郑某、戴某时,郑某又在小汽车内吸食“K粉”等毒品。

  同年8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吸毒人员文某、戴某、郑某、钟某、梁某在龙门县平陵镇某宾馆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的裤袋和车上搜获毒品疑似物2小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该2小包毒品疑似物合计净重1.48克,均检出毒品成分。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除本人吸食毒品外,还在其控制和使用的小汽车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陈某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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