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廖冰莹)律师通常都是当事人的“最亲密战友”,双方本应互信互利。然而,近期,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却将之前委托该所代理案件的“王老吉”公司告上法庭,并指对方违约和拒付律师费。18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宗系列诉讼中的一个关键案件予以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万余元。

  原告明镜律所称,2012年,原告介入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医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一系列诉讼之中。“王老吉大健康”聘请原告为常年法律顾问。

  2012年,“王老吉”方面委托原告代理“王老吉红罐凉茶装潢侵权案”,由于双方之前合作良好,原告误以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直到2015年6月,相关案件二审开庭后双方发生争议,才发觉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此时,相关案件的诉讼标的从50万元提到3096万元,原告主张律师费也应相应增加,但对方认为没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故无须支付。原告认为,该律所为被告利益打了多年官司,取得一审胜诉,为被告创造巨额利益,现要求按政府指导价的律师费标准索回一审、二审律师费。但对方不肯,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94.92万元(其中一审、二审律师费各为47.46万元)。

  此案的被告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且原告律所早在2012年就已经知悉相关案情和代理情况发生变化,但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律师费。第三人广药集团则认为,原告主张帮助被告打赢官司与事实不符,因该案目前并未得到最终判决。另外认为原告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没有得到认可,且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公平。

  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在相关“1号案”的审理过程中已实际接受委托从事诉讼代理工作, 双方的诉讼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原告接受王老吉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工作, 但双方并没有举证证明对律师费具体金额与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律师费,主张一审阶段律师费为47.46万元,法院予以认可。但是日前该案二审尚未终结,故原告现在要求被告支付二审阶段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子支持。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律师费474600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此案的一审判决尚处在上诉期,如果原告或者被告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