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在接受庭审。两名被告在接受庭审。 

  信息时报记者 陈引 通讯员 罗伟雄 摄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席林林 董广绪) 世界环境日将近,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推出了“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一宗跨市倾倒危险废物的团伙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二审,这伙人都曾在环保企业工作过,熟悉污水处理流程,具有污水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污水源头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从源头到运输、再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链条。一审对被告人陈作华、吴明林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刑2年9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和6万元。吴明林上诉,昨日二审改判1年6个月。

    非法排危险废物 两人被判刑

  据指控,2016年6月间,陈作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经吴明林的介绍,雇车去广东省清远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购了约160吨危险废物,加上陈作华之前收购的10吨危险废物,先后多次使用其购买的槽罐车,非法排放到番禺区亚运大道石楼镇往市桥方向石基京珠高速出入口处的下水道,造成环境污染。同年7月,陈作华再次经吴明林介绍,雇车去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购了约8吨的危险废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车上储存准备非法排放(内含树脂废水8.55吨,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因案发而未得逞。

  据悉,吴明林收取了所谓的排污费,清远给了5.4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其指定的账号支付给了陈作华,另外4000元直接作为吴明林的好处费;鹤山的排污费也是直接交给吴明林的,其中4000元给了陈作华,吴明林自己分得1200元。

  番禺区法院一审对陈作华、吴明林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刑2年9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和6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明林不服上诉,认为自己系从犯,应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明林虽未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废水,但其两次主动找陈作华收购废水,并实地踩点,在犯意发起、犯罪联络、废水收购价格的确定及收益分配方面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不过,鉴于吴明林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期间又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据此,广州中院改判吴明林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这伙人同在环保企业工作过

  主审法官丁阳开告诉记者,本案属于团伙作案,呈现职业犯罪的特点,本案除两名被告外,还有多名涉案人员正在侦查起诉中,这伙人都曾在环保企业工作过,熟悉污水处理流程,具有污水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污水源头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从源头到运输、再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链条。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彩虹介绍,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查,包括源头的企业,另外还有一名同案人黄某已经被抓获归案,将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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