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甘岸伟) 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是每个已婚男女的梦想。但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双方价值观不同、性格存在差异等问题而导致的婚姻危机并不少见。当丈夫有了外遇而诉请法院离婚时,是否一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本则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夫妻感情深厚

  法院判不准离

  莫某与黄某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并分别于1998年生育儿子莫大,2001年生育女儿莫小。起初,莫某、黄某感情尚可,后来莫某忙于工作与黄某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缺乏理解与信任,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莫某甚至在此时与某女子发生婚外情并育有小孩。

  莫某于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先后四次诉至法院,诉称双方已经分居4年,夫妻感情也自2010年之后无任何改善,故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黄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称自己对莫某仍有感情,当初嫁给莫某时,莫某身无分文,这么多年风雨走过,不想轻易放手这份感情,且一旦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因此,黄某选择原谅莫某的出轨行为,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从结婚当年的家境,创造到今日的生活境况,离不开双方的共同付出和不懈努力。且婚姻关系存续达十余载,感情基础深厚。虽莫某曾存在过错,但黄某表示原谅,希望能家庭完整,子女有所依归。故只要莫某今后与其多加沟通,用心维持,双方和睦共处也是可能的。故判决不准莫某与黄某离婚。

  法官说法

  婚外情不必然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主要考量。即使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外遇等过错,只要夫妻双方感情深厚、仍然能够维系家庭,则法院原则上不会判决离婚。但倘若因一方过错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则离婚诉请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一些情况无过错方还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妇联提醒

  家庭不仅是依赖,更是责任

  本案中,莫某、黄某两人是经自由恋爱后才登记结婚的。刚结婚时,两人生活贫穷,但历经两个人十几年的努力,双方才打拼得到现今的生活境况,感情之深厚,可见一斑。未想莫某见异思迁,多次诉讼之目的是另立家室。但是建立家庭不仅是一种互相的依赖,更是一种责任。子女还未成年,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许是终生的。妻子愿意不计前嫌,保全家庭,莫某理当多迈一步,多与妻子沟通,增进理解。

  现双方虽存在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日后双方都能用心维系,放弃私心杂念,加强对问题的沟通,将心比心,多以家庭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好生活上的矛盾,双方和睦相处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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