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风后行动不便,顺德一位老人聘请了自己医馆的帮工做保姆照顾。老人去世后,家人却发现老人银行几个账户中90万元不翼而飞。通过银行查账,他们发现这90万元存款被分多次转给了保姆,并且该保姆还将钱转给了她自己的多位亲属。对于钱款的转移,保姆声称因为老人儿子不孝顺,所以将财产赠与自己。老人的亲属为此将保姆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存在盗取老人存款的侵占财产行为。究竟涉案的90万元属于赠与还是侵占,老人子女能否要回这笔遗产。昨日下午,随着顺德法院对案件判决,事情有了明确的答案。

  老人9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黄某鉴生前一直在顺德自己的私人诊所内行医,陈某连则在其医馆长期帮工。2015年12月,因为行动不便,老人请陈某连等人作为保姆轮流值班照顾他。2016年12月27日,黄某鉴因病去世,他的两个儿子黄某明、黄某长在整理老人银行账户时发现,账上有90万元“不翼而飞”。他们到银行查询账户信息时发现,90万元被分多次转账到了陈某连的账户,随后陈某连将90万元分别转移给了她的家人。

  两人认为,这是陈某连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了父亲的存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他们将陈某连和她的丈夫罗某煊及女儿罗某璧、罗某莹告上了法庭,要求四名被告立即向两原告返还侵占款项90万元以及利息36757.51元。

  另外,案件中还有一位第三人黄某桢,她是黄某鉴的女儿,她要求如果被告侵占90万元成立的话,那自己也要作为被返还人之一,而不是只返还给自己的两兄弟。

  保姆:老人儿子不孝转款属赠与

  陈某连等四名被告提到,黄某鉴没有中风之前,就多次提及儿子不孝顺,虽然将来名下的房屋要给儿子,但也要给陈某连一些补偿。中风之后,黄某鉴知道自己期限将至,这种想法就更加迫切。黄某鉴出于感谢或者补偿心理将部分银行存款转给陈某连,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陈某连认为,黄某鉴虽然中风,但只是导致部分肢体活动不灵活,并没有影响到他的神智。黄某鉴的身份证、银行存折等平时都是自己存放在保险柜中,钥匙也是他自己保管。同时,转账都是凭密码支取,而这些密码都是由黄某鉴保存的,交易都是由黄某鉴授意,自己才能完成转账手续。本案起诉金额为90万元,但她只收到了黄某鉴所赠的60万元,这60万元中有40万元由她转给了丈夫罗某煊,再由他转给女儿罗某莹用作归还购房款,另外20万元仍在陈某连的账户。

  被告称三次转款均为老人授意办理

  据了解,此次案涉的90万元分多笔转出。陈某连表示,第一笔60万元转账在去年2月5日,当日黄某鉴提出要赠一笔钱给陈某连并要求她陪同前往银行转账。

  她说,之后黄某鉴表示平时日常开支以及治病都需要用钱,要求陈某连将20万元从她的账户再转回自己账户,黄某鉴同时表示日后再另外给陈某连20万元,因此2016年2月5日陈某连实际上是收到了40万元。

  另外的30万元分三笔转出,每笔10万元。陈某连说,该三笔同样也是黄某鉴授意陈某连办理,其中一笔10万元是黄某鉴嘱咐其取出用于日常的开支,其中还有7万元由陈某连用现金方式存入了黄某鉴的大儿媳郭某的账户中。另外两笔共20万元,是之前黄某鉴承诺的要另外再给自己20万元。她同时承认,该三笔转账是由其个人在银行办理。

  法院:并非黄某鉴给予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转款即使黄某鉴本人到场,由于他年事已高、脑部受损,其意志是否清晰,辨析能力是否正常,应由专业机构及人员鉴别,到场并表示其同意把款项赠送给陈某连。

  法院还提到,陈某连作为黄某鉴雇佣的员工工作多年,但黄某鉴亦按时给予陈某连工资。陈某连称黄某鉴在工资以外需对其额外作出补偿,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也不合乎雇佣关系的习惯。另外,黄某鉴儿子黄某长与其共同工作,共同居住。在黄某鉴患病期间,也聘请了护理人员,也有其他人员照顾黄某鉴饮食。陈某连称尽了照料义务,致使黄某鉴赠与60万元,理由难以使人相信。

  最关键的是,关于黄某鉴赠与款项给陈某连的表示只有陈某连的陈述,并没有第三人知悉该意思表示,也没有书面凭据反映。

  昨日顺德区法院对此案判决,被告陈某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明、黄某长及第三人黄某桢返还700183.75元及利息,陈某连的丈夫罗某煊及女儿罗某莹均承担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