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对夫妻闹离婚在法院打官司,男方竟在网上看到了自己离婚案的一审判决书图片,图片虽处理过,但仍有几处暴露了他和儿子的名字、房产地址、公司名称等隐私信息。男子将前妻及其代理人告上法庭,代理人称实习生疏忽导致,愿意赔偿。日前,这起人格权纠纷已经终审,代理人被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起因:

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传到网上

阿强与阿云(女)曾为夫妻关系。2014年8月,阿强向天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张某担任阿云在该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因阿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阿强与阿云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阿强发现一审判决书被人放到了网上。2015年3月30日18时22分,阿强向警方报案,称前妻的代理人张某利用互联网对其侵权,事后向天河区法院起诉,主张前妻阿云、张某利用互联网在案件上诉期间,将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加以引言传播,侵害了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阿强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在其律所、律师协会等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其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阿云、张某弥补其名誉及精神损失费6万元。

阿强离婚案笔录中说,“我报警后,网站被屏蔽一段时间,现在又恢复了。”对此,张某当时辩解说,“上传网上时我们律所的实习生可能对匿名有疏忽,该事情与当事人本人无关,如果确实带来影响,也可以另行起诉,我方也愿意承担后果”。

而阿强前妻阿云则辩称她没有上传过判决书,该事情由始至终均与其无关,其在离婚案件二审阶段才知道。

法院判决:

暴露真实姓名,侵犯隐私和名誉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因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涉嫌个人隐私且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所引起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根据各当事人陈述,已足以认定张某作为阿云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离婚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存在上传或指示、授意、默许他人上传尚未完全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的民事判决书的行为。

根据该证据显示的内容,网传文章中虽使用化名,但其所附的民事判决书全文并未完全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暴露了阿强及其儿子的真实姓名、公司名称、房产地址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

法院认为,正因真实姓名的暴露,导致该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其他情况以及网文中所指称的男方具有家暴行为及因男方在婚姻当中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等情况均具备了指向性,而阿强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及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最终亦未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综上,一审认为,阿强确因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其个人隐私在网络的一定范围内曝光,而存在家暴行为以及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等描述亦确会使得阿强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损,故认定张某存在侵犯阿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

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还指出,张某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本应对该问题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正因为其过错行为导致阿强的权益受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侵权文章及所附的判决书当时仅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故受众者仅限于该网站的浏览者,而根据阿强当庭的陈述,涉嫌侵权的网站已经删除,现已无法访问,法院判令张某刊登向阿强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审认为,张某侵犯阿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阿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身心遭到了一定的损害,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阿强的社会名声及侵权网站的实际影响力,酌情支付阿强5000元。而阿强前妻阿云与本案所涉事件无关,其无需承担责任。

张某、阿强均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