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前夫与她人生儿育女,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赔偿?广州一名女子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竟然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生儿育女,该女子为此向法院起诉索赔10万精神损失。记者18日获悉,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前夫赔偿3万元。

小丽与阿满1999年喜结连理,婚后4年得一小棉袄莹莹,不幸的是,莹莹在10岁那年被查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甲状腺功能低下。

夫妻二人为孩子治疗,同时筹划着二胎,并成功怀孕。但是怀孕5个月时,因一场意外导致小丽流产。虽然是阿满的行为导致了小丽流产,但是阿满却认为流产不能归结到自己头上,还说婚前就知道小丽患有梅毒,还一直不离不弃,并且小丽作为高龄产妇,本身怀孕就有风险。流产之后,二人经常吵架,最终小丽提起了离婚。

离婚后,小丽发现阿满竟然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云在2013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一子!

小丽认为,阿满的恶意欺骗以及对婚姻的不忠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还伤害了无辜的女儿,更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法院查明,小丽与阿满2015年10月办理离婚手续,阿满随即于2016年4月与小云登记结婚。对于2015年10月生育的儿子,阿满予以承认,但是对于2013年8月出生的女儿,阿满一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后经法院查证,确属阿满与小云的女儿。对此,阿满认为,他与小云生儿育女的事实是小丽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他的这些行为导致的离婚,所以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即使没有与他人生儿育女,他也会和小丽离婚的。

来听听阿满是怎么为自己辩解的

他认为,首先,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补偿给另一方,这就是情感上和法律上给予对方的最大补偿。他已经将全部家庭的财产分给了原告,就没有必要再分对错。其次,离婚后,小丽还另案提起财产纠纷诉讼,是对自己的报复行为,不能因为她的任性让已经失业且需抚养生病女儿的他陷入困境。再次,因小丽流产后,无法再生育,看在夫妻多年的份上,已经补偿22000元给小丽。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小丽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阿满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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