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因涉及地域回避,广州市中院指定案件由天河区法院进行审理。庭审时,还发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当公诉人询问何某红当时为什么要辱骂法官时,她回答觉得法官裁判不公。公诉人再追问案件都还没开庭审理怎么裁判不公,何某红表示她当时以为法庭已经作出判决了。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均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何某来有期徒刑1年;判处何某红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晓文表示,扰乱法庭秩序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四种情形。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了解,2016年以来广东省审理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有5件,本案是广州市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梁晓文分析认为,发生这类事件,主要是行为人普遍缺乏对法律敬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或者行为处事目无法律,习惯肆意宣泄情绪、通过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甚至有人企图通过扰乱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压来实现其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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