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协助破案立功获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认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黄某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向法院提交了《提请对被告人黄某从宽处理的函》,证实黄某在二审期间,被布建为监室耳目,配合黄埔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侦破一起盗窃保险柜案,提供重要破案线索。鉴于二审出现新事实、新证据,黄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日前广州中院对黄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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