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省直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新规,省财政厅解读

  金羊网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岳才轩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明确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相关人员应如何准确理解和执行《通知》?10日,广东省财政厅就多方面执行问题进行解读。

  出差早中晚三餐分别按20元、40元、40元交费

  《通知》明确,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如无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可选择自行解决用餐。

  据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人/天的标准,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费用。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每人每日最高80元

  《通知》提出,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对此,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每半天交纳40元。

  出差人员应索取相应凭证 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明确,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索取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省财政厅解释,因出差人员已领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上述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个人保存备查,既强化个人责任,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的问题,避免既领取相关补助又再报销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费 并及时出具凭证

  《通知》提出,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省财政厅表示,上述规定解决了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及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关要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车辆运行支出等接待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