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报道: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何经强、邹建伟等1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何经强、邹建伟死刑,黄顺根、李志生、刘耀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健海、冯锦豪无期徒刑,其余6人有期徒刑。宣判后,何经强等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起,何经强、邹建伟等人在佛山顺德大良一带招揽大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设局聚赌、暴力讨债、肆意伤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并不断扩充势力范围,逐渐形成了以何经强为组织、领导者,邹建伟、黄顺根、李志生等人为骨干成员,谭健海、刘耀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以后,该组织投资、经营休闲度假农庄、歌舞厅、餐饮公司和水产市场,通过干扰顺德区大良云路某地块拍卖、操作大良街道某地块项目建设招投标,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1999年12月,为报复他人,何经强、黄顺根、谭健海、刘耀祥、冯锦豪等人携带刀具在某酒吧埋伏、追砍被害人龙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并砍伤了无辜行人。
2002年5月23日晚,何经强得知邹建伟被人追债,便纠集李志生、刘耀祥等人携带刀具前往邹建伟住处驱赶追债人员。被害人梁某某来不及离开,被李志生、刘耀祥等人持刀追砍,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暴力殴打、威胁恐吓、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3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此外,早在1993年3月,邹建伟因,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3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执,遂纠集他人持大砍刀、铁水管等工具实施报复,造成邓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 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