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家族纷争
经过将近80年的争取,终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得到消息后,陈顺通的三儿子、83岁的陈乾康跪在父亲的遗像前,哭告父亲,终于讨回了公道。
赔偿官司胜利了,但是在陈氏家族内部,纷争却刚刚开始。
这场赔偿官司由陈洽群的儿子陈春、陈震以香港中威轮船公司的名义提出,后来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陈洽群创办的香港中威轮船公司,与当年陈顺通在上海创办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并不是一家公司,所以没有资格进行索赔,因此,这场官司最后是以陈震、陈春为原告进行。
在上海海事法院对日方采取强制执行后,赔偿款也最终被支付给了陈震、陈春一方。
价值2亿多人民币的巨额赔偿,究竟是否应该归属于陈震、陈春,还是在家族内部进行分配?陈氏家族内部,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陈乾康告诉记者,两个侄子提出诉讼,并没有通知他这个叔叔,他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知此事。
此后,他委托了律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共同成为原告的请求,其间,庶母杨锦文(陈顺通的妾)、两个妹妹陈爱棣和陈如丽也委托他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成为共同原告。
2005年,陈乾康再次提出成为共同原告的申请。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书面回复陈乾康,称“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赔权的人提出的租船合同纠纷,该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财产所有人以及财产所有权的分割和继承。”依此,没有同意陈乾康的再次申请。
2010年,对日索赔案终审后,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陈乾康等人谈话。
法官告诉陈乾康等人,该案的原告陈震、陈春只是代为行使索赔权,并不代表该财产是两人所有,陈氏家族的其他成员如果对财产的分割、继承有争议,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陈乾康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年,大哥陈洽群赴港,是受了母亲戴芸香(陈顺通的妻子)的委托,负责处理与日方之间的船舶租赁纠纷。
陈乾康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父亲去世时,曾经留下遗言,所有的财产归妻子戴芸香所有,但是由于母亲是文盲,所以委托了大哥处理财产问题,仅仅算上父亲在香港一地的财产,就有上百万美元之巨,这笔钱也成为了日后陈洽群及其后人追讨船舶赔偿款的经费来源。
“但是这笔钱,大哥那一房从来没有公开账目,也没有说明过使用的情况。”陈乾康说。